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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飞龙中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20   点击:   来源:原创   作者:朱晓新

附件3

新北区飞龙中学议事规则(试行)

 

新北区中小学校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内容包括《新北区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和《新北区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两个议事规则。

 

新北区飞龙中学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基本原则(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落实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等),以及党组织的职责定位等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委员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对于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以及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等。(参见《新北区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清单示范文本》(试行))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表决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  党组织会议一般应当定期召开,形成会议制度。遇有重要情况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织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组织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组织委员提出,党组织书记决定。

第八条  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委员到会,书记和校长应当同时到会。党组织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织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党组织委员,非中共党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非中共党员的学校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党组织书记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学校党组织委员提出,报党组织书记确定。经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提前列入党组织会议议题,如有特殊情况可视情延期。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确需紧急上会的,经党组织书记同意后方可上会。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涉及教职工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当征求其所在基层党组织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采取书记、校长沟通会等形式,对拟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进行充分酝酿。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党组织设置为支部的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就议题事项与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充分沟通。

党组织书记和校长沟通可通过会议形式进行,会议不对事项进行决策,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由党办(党政办)主任协调对接,视情邀请副校长、专职副书记、纪检委员等参加,书记、校长也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书记、校长原则上每周沟通不少于一次,对涉及学校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沟通会商。

第十二条  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应提前在相关领导之间沟通酝酿,一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上会研究的议题,如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因故缺席,应提前听取意见,并由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情况说明。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般应由党办(党政办)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原则。议事的基本程序是:由提出议题的党组织委员就议题作汇报;列席会议的议题相关人员可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参加会议成员根据汇报说明,结合各自分工充分发表意见;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可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事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织委员的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讨论或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应实行票决制,缺席人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第十六条  党组织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会议讨论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如遇突发事件需要进行决策,但又无法及时召开党组织会议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迅速向党组织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决议分为: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建立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加强会议统筹管理,梳理规范会议流程,做好会议衔接转承和设计,视情应分则分、宜合则合,防止次序颠倒、内容错乱、互相替代。学校党办(党政办)、校办制定落实各类会议的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提出合理化建议。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由一人担任、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高度重合的,内容涉及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精神、通知通报有关情况、沟通征询有关事项、务虚研讨有关问题等,可视情合并召开。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党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等,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分工和职责有交叉,由党组织书记或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党办(党政办)负责协调学校内设机构推进落实。党组织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党组织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党组织书记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书记和校长、班子成员沟通机制落实情况,作为述职评议考核、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对党组织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会议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班子成员、责任部门应及时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相关班子成员提出工作建议,并按照程序提请召开党组织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要建立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党办(党政办)对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负责全程督办。会议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党组织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会议重要决策属于公开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公开,自觉接受党员和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党组织会议重要决策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党组织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包括对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执行日期等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组织委员会负责解释,有关会务等具体工作由党办(党政办)、党务干部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361日起施行。


新北区飞龙中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试行)

 

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一般包括总则、议事决策范围、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附则等5个部分。

第一章  总则

包括议事规则的制定依据、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以及校长办公会议的职责定位等内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性。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包括应由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等内容。对需提交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安排、资金调动和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讨论通过拟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参见《常州市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清单示范文本》(试行):校长办公会议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清单。)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 执行学校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 执行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

4. 执行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5. 做好教师等各类人才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6. 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关事项。

7. 执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追加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决定学校一定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问题(具体额度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8. 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中的重要事项。

9. 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10. 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突发事件处理、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11. 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12. 学校招生、学生学籍管理等重要事项。

13. 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14. 学生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5. 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16. 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包括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和参加会议人员、会议议题确定、议事决策原则、表决方式以及请假制度、回避制度、保密制度等内容。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一般应当定期召开,形成会议制度。如有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行政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决定。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校长请假,其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议题需要,与党组织书记沟通后,可邀请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校长确定。临时动议的议题,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确需紧急上会的,经校长同意后方可上会。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的,原则上应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列入会议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同一议题涉及两名以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的,应提前在相关领导之间沟通酝酿,一般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上会研究的议题,如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因故缺席,应提前听取意见,并由会议主持人向与会人员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提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需讨论决定的事项和情况说明。议题确定后,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应由校办提前送达与会人员,做好议事准备。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必须到会,特殊情况未能参会时,会前须有明确意见。校长应该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在广泛听取参会人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该暂缓作出决定。凡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时,相关行政班子成员应根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请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建立决策回避制度。如涉及本人利益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包括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监督、问责追责以及执行情况报告等的规定。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负责督办。如分工和职责有交叉,由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校办负责协调学校内设机构推进落实。校长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班子成员负领导责任,内设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执行过程中,校长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互相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带头执行会议形成的决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监督,形成合力。对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本级党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必须执行。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相关班子成员、责任部门应及时报告决定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以致决定事项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及时由相关班子成员提出工作建议,并按照程序提请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进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重要决策属于公开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公开,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因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失误的、决策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应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包括对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解释权、执行日期等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有关会务等具体工作由校办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3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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